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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江苏一女子以为她是在与丈夫发生性关系,结果意识清醒后发现眼前这人根本不是丈夫。她为何会把一个陌生男子误认为是丈夫?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这起2019年发生在江苏的案件。
时间来到2019年。
看着眼前的男子喝下她递过去的水,尽管内心十分厌恶,王女士(化名)此时还得伪装出笑脸。男子笑吟吟地接过王女士递过来的水,丝毫未察觉水里被她下药了。
意料之中,药效很快便发作。王女士见此情景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该男子勒死。
这名男子是谁?王女士与他之前有何过节以至于王女士杀人泄愤?
警方了解到,该名男人姓陈,大伙都叫他陈先生。陈先生与王女士交好,两人是舞伴关系。
某天,陈先生邀请王女士去他家里做客,王女士欣然前往。殊不知这是陈先生做的局。同样的,王女士喝下被陈先生掺有迷药的茶水后,昏睡不醒。
陈先生趁此机会奸淫了王女士,昏睡中的王女士还以为是她丈夫在与她实施性行为,她还主动迎合。结果在意识清醒过来后,发现眼前的男人是陈先生。顿时,王女士感到又惊又恼。
随后,王女士回到自己家中洗了个澡冷静下来,深思熟虑之下,还是自行前往警局报警。可缺少关键证据,再加上陈先生巧舌如簧,称是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警方最终将陈先生无罪释放。求助无果,陈女士决定进行自救。
这才发生开头王女士勒死陈先生那一幕。
王女士在杀死陈先生后,还觉得心里有怨气,她又用剪刀将陈先生的下体给剪断了。王女士这才心满意足地离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发后,与陈先生有矛盾纠纷的王女士被警方列为首要犯罪嫌疑人。后坐在审讯室里的王女士,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陈先生虽然犯罪在先,但这并不是王女士杀人的理由。
2020年,王女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事处罚。
【以案释法】
本案中,陈先生的行为构成何罪?
1.首先,陈先生奸淫王女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客观上,行为人有三类手段行为,分别为暴力、威胁和其他方法。在本案中,陈先生诱骗王女士喝下掺有迷药的水,他趁机奸淫了昏睡的王女士。陈先生所实施的就是法条规定中的第三类手段行为。
陈先生人面兽心,他早就惦记上了王女士。可以说他从一开始就具备奸淫王女士的犯罪意图。
综上,陈先生下药迷奸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王女士的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
2.其次,当地民警没有给陈先生定罪是否构成渎职罪?
答案是否定的。
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法条的具体内容可知,行为人构成该罪要求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在本案中,王女士报案后,民警依法对陈先生进行传唤。但强奸罪最重要的物证,因案发和报案间隔时间太久消失不见了。
所以仅凭王女士的口供无法将陈先生进行定罪。再加上陈先生巧舌如簧,对奸淫王女士的事情表示丝毫不知情。即警方也无法将其逮捕。
在这起案件中,正因为警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务,才将陈先生释放。公安机关将陈先生释放并不代表陈先生是无罪的,这只是表明依据现有法律无法将其定罪。
综上,本案中的民警依法履行了职责,不构成渎职罪。
3.那么,在这起案件中,王女士的行为如何定性?
王女士用工具勒死陈先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是指犯罪分子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实施犯罪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
从手段行为看,行为人需要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以本案为例,王女士所实施的杀人行为,即利用作案用工具将昏睡的陈先生勒死。她所实施的手段行为符合该客观要件。
王女士因为被陈先生侵犯,当地警方又无法将其定罪,所以产生了杀害陈先生的犯罪意图。
综上,王女士诱骗陈先生喝下掺有安眠药的水后,又将其残忍勒死。王女士此举严重侵犯了陈先生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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